• taiwan 行政院內政部立案之社會團體
  • 台內團字第1110055297號

法院清算

法院清算


何謂「清算」?

即是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納入清算財產,向債權人清償,縱其債權人只有一人,清算程序亦能進行,一但清算程序終結,債務人即予免責。
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能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總而言之就是在生活上不僅要較為簡約,總不可能不用還錢又讓你過一般人的生活。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之資格為?

1.必須要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的情事。
2.必須先申請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但不成立或已毀諾(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3.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其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
4.負債大於資產。
5.必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所謂的自然人是指一般人。
   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公司員工、公務人員...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計程車司機、小攤販...等。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指金融機構所定之協商條件過苛,致債務人於清償協商金額後,即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或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因非自願性失業、工作能力減損、減薪或其他非於協商成立時所能預期之事由,而致收入減少或因扶養人數增加、債務人或其家人傷病或其他非於協商成立時所能預期之事由,而致支出增加等情事。至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應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始足當之,以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權益,並符憲法第15條所定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現行法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清算完成,完全免責?

若屬於清算程序中之債權,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即予免責。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之後,除另有規定如本條例第133條前段及第134條不予免責之情形者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縱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此規定並非指聲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必須清償達20%以上之債務,才可以聲請免責,而是指在債務人有133條或第134條之事由無法獲得免責,或是遭撤銷免責後,只要債務人持續努力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本條例仍賦予其獲得免責裁定之機會。


三、清算免責成功後生活上會有哪些限制?有期限嗎?

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搭高鐵...等;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此外,債務人從事職業的資格或權利也會受到限制,大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影響,例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
想要解除上述限制,需等免責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復權,如此便可重建社會生活,即使未受免責裁定,自清算程序終結之翌日起3年,也可提出復權聲請。


免責裁定

分配結束即清算終結,依消債條例的規定,除不免責債權之外,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免責確定,即免除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若法院裁定不免責,那麼債務人就得繼續還款,直到規定數額,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法院裁定不免責狀況?
債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將為不免責裁定(債權人若同意則不在此限):
1. 債務人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生活必要費用之後仍有餘額,而債權人分配到的金額又低於其餘額者。
2. 7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債條例免責。
3. 故意隱匿、毀損財產,或其他不利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4.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5. 2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高額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6. 1年內隱瞞清算原因,與他人交易致生損害。
7.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法院清算真實案例分享:

案例敘述: 

陳小姐銀行債務已經快30年未處理,工作一直都不是那麼穩定,一直都是在做家庭清潔的工作,雖說工作雖說一直不會被扣到薪水,但因為年紀越來越大身體不如從前,所能接得工作越來越少,雖說現在有工作但要維持生活已經出現困難,面對龐大的債務陳小姐已經身心俱疲,小孩看到我的狀況開始在網路上幫我查詢一些關於債務相關的資訊,偶然間看見到清算,小孩立刻跟我說,後續又查詢到中華民國債務清理法律輔助協會的案例,小孩便幫我主動撥通了電話....


清算裁定:

債務金額800多萬,不用還


結論:

以陳小姐案例來看前置協商或是法院更生都已經不能夠解決他的問題,年紀快達退休年紀,身體狀況也不好,這樣的情況要在還款6年,實際上是有難度的,所以最終清算才是適合成陳小姐的做法,既能免去債務,也不用擔心未來還款問題,當然每個個案狀況不同處理債務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詳細處理過程:

當時債務金額太高,而我一個清潔員的收入真的不多,面對如此龐大的債務,真的無能力去處理,當時欠款也是因為家人要我協助買房,最後房子繳不出來就被拍賣,實際金額我也不知道多少只知道應該有快30年沒處理了,金額應該是200~300多萬吧,聽完陳小姐的訴說,確認陳小姐年紀已經60多歲了,因為年紀大的關係,工作變得更不穩定,了解完基本狀況後,跟陳小姐說明清算相關程序,也告知這麼多年未處理的債務金額可能遠遠不只200~300萬,陳小姐一聽心裡十分擔心,但也請陳小姐別擔心,若法院核准有機會這筆債務可以免責不用還,協會第一時間先請陳小姐將資料備好,先協助送前置調解,確認金額大約在800多萬,也知道以陳小姐的年紀來說,確實也無法再負擔任何還款,清算過程經歷1年半,這期間陳小姐身體狀況也越來越差,收入也只剩下13000,最終法院裁定出來,給予免責,代表800多萬的債務,陳小姐全部都不需要還款,陳小姐高興極了,撥打電話過來感謝,讓困擾他多年的債務終於得以處理....